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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严打拒执犯罪 2016年至今移送“拒执罪”案27件

2018-11-30 15:19:16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高琼芳)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与惩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良好舆论氛围。儋州法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制,于今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22条,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性事项,重点明确了构成拒执罪“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12种具体情形。同时,指导意见就拒执罪移送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监督制约和自诉案件办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全面满足联手打击拒执罪的司法需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强制性作用,有效提升打击拒执犯罪效率。

  

  据统计,2016年至今,儋州法院共向市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27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件,移送到检察机关2件,该院目前正在审理的有1件,即被执行人刘新旺涉嫌拒执罪一案。

  

  据了解,被执行人刘新旺,男,住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东路南侧年年有鱼排档,系该排档的经营者。2015年11月16日,儋州法院就原告海南南方工贸湘实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刘新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2015)儋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新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其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东路南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被告人刘新旺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琼97民终3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日,湘实公司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由于刘新旺到期不履行义务,该院于2016年9月9日将刘新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12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城北支行划扣刘新旺75100元到该院账户。2016年9月12日,该院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刘新旺在2016年10月10日前自行拆除其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东路南侧土地上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逾期不履行该院将强制执行。

  

  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向儋州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书》。以湘实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上所盖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杨丽华私章都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对湘实公司所盖公章、杨丽华私章进行司法鉴定,对湘实公司是否是该案的适格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向海南高院申请了再审。海南高院进行再审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琼民申1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新旺的再审申请,同时明确湘实公司的诉讼主体身份合法有效,对刘新旺申请委托鉴定不予准许。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儋州法院分别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就侵权土地能否转让或土地附着物变卖问题分别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多次商讨,但双方都表示不与对方协商、和解。

  

  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新旺拒不自行拆除其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东路南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且多次表示要对抗执行;在儋州法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12日张贴公告后,被执行人不但不履行,而且在要拆除的范围内扩建了豪华的石柱牌楼大门,购置了红木家具,扩大了经营规模,并对土地上要拆除的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做成包厢,以行为明确表示抗拒执行,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故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儋州法院于2018年9月份将被执行人刘新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相关材料移送给市公安局。目前该案件已经由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现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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