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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被告人均获刑!儋州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2019-07-19 16:47:19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高琼芳)7月19日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对3起1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集中宣判现场
 
组织煽动村民阻挠采砂 9名被告人获刑
  
  在被告人梁某逢等9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梁某逢、刘某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梁某逢直接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3898元;刘某光直接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348元。
  
  被告人刘某孟虽没有直接参与拦截、恐吓他人,但作为“《枫根村》团结、和谐、发展”微信群的群主,在群中号召村民向邓为兴学习、煽动村民阻拦砂场采砂、运砂,发动村民捐款筹钱用于阻拦运砂车时的必要开支及因拦车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村民的伙食等支出,对其煽动村民参与的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6890元。
  
  被告人刘某本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六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6890元;被告人林某位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6630元;被告人甘某彪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5428元;被告人符某赢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三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550元;被告人刘某朝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60元;被告人李某英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一次。
  
  该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且在扫黑除恶期间顶风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梁某逢等9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恐吓、任意毁坏他人财物3名被告人获刑
  
  在被告人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3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与同伙多次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0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邓某兴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寻衅滋事共六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348元;符启平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寻衅滋事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60元;符某文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寻衅滋事共三次。
  
  该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兴等人利用“《枫根村》团结、和谐、发展”微信群纠集村民并积极参与拦截、恐吓他人阻拦砂场采砂、运砂,在该案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也应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审理判决,邓某兴等3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刑期。
  
任意毁坏他人财物5名被告人获刑
  
  在被告人羊某封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羊某封等5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羊某封参与作案三次,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58612元;羊某友、马某振、羊某豪参与作案二次,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4591元;羊某忠参与作案二次,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6454元。
  
  该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羊某封等5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
  
集中宣判现场
  据儋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羊圣明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半以来,儋州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上级法院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并延伸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审判涉恶势力犯罪案件13件59人,严厉惩处了一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损害他人合法财物、破坏营商环境的涉恶势力犯罪分子,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下一步,儋州法院将持续发力,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的政治担当、更大的责任担当,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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