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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且未提交户口簿 海南一中院判决确认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违法

2019-08-16 15:08:00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程玲玲 丘捷)8月15日,海南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琼中县民政局因与被上诉人邓某荣及原审第三人易某梅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
  
  据了解,2004年6月18日,邓某荣与易某梅共同到琼中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时,只向琼中县民政局提交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户口簿。琼中县民政局在询问邓某荣和易某梅的结婚意愿后,当即要求邓某荣和易某梅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易某梅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写为“1983年8月1日”。琼中县民政局经对邓某荣和易某梅各自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进行形式审查后,当日即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作出“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的审查意见,并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了《结婚证》。邓某荣和易某梅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2018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合,邓某荣到琼中县民政局咨询办理离婚登记事宜,琼中县民政局告知邓某荣:易某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所载号码与易某梅2014年8月22日的户口簿登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邓某荣因此向琼中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琼中县民政局于2004年6月18日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的《结婚证》。易某梅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和2014年8月22日的户口簿所记载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在一审庭审中,易某梅称其与邓某荣申请结婚登记时,向琼中县民政局提交的是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琼中县民政局在审查邓某荣和易某梅的结婚登记过程中,并没有要求邓某荣和易某梅提交户口簿进行身份审查。同时,易某梅也承认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其本人持有并提交给琼中县民政局审查的居民身份证是虚假的。易某梅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87年4月25日,其于2004年6月18日与邓某荣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女方结婚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因此,琼中县民政局在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审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琼中县民政局向邓某荣和易某梅颁发的《结婚证》。
  
  琼中县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海南一中院认为,由《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见,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与此同时,要求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提交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该案中,易某梅实际出生于1987年4月25日,其于2004年6月18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易某梅为了达到与邓某荣结婚的目的,向琼中县民政局提交了其通过非法途径办理的虚假居民身份证。虽然琼中县民政局不具备对该居民身份证的真伪作出判断的技术手段和条件,但琼中县民政局没有严格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邓某荣和易某梅提交常住户口簿,或者在易某梅声称常住户口簿遗失后,也没有告知易某梅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户口簿,致使未能确定易某梅的真实年龄。故琼中县民政局在邓某荣和易某梅未依法提交完备的结婚登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证》,存在违法之处,该《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邓某荣和易某梅申请结婚登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邓某荣和易某梅也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孩子,且易某梅至2007年4月24日以后已达法定婚龄,若判决撤销该《结婚证》,邓某荣和易某梅的婚姻关系将不复存在,由此将会对双方生育的孩子抚养等问题以及双方潜在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该《结婚证》不宜判决撤销,而应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邓某荣和易某梅若有意愿离婚,双方可依据本生效判决到琼中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综上,海南一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琼中县民政局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证》的行为违法。
  
  据法官介绍,婚姻登记行为不仅涉及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关系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谨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切实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社会公众在申请婚姻登记时,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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