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符致剑)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对黎某泽滥伐林木案做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限其在陵水县岭门农场十二队一号林段补种1650株花梨树或沉香树,即履行完毕其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的修复义务,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支持,这是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陵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下旬,被告人黎某泽为扩大自己的槟榔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用砍刀和油锯对陵水县岭门农场十二队一号林段内的天然林木进行砍伐。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的面积为11亩,被伐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林,被伐林木株数为923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的林木为181株,胸径小于5厘米的幼树为74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8.863立方米。陵水法院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同时,黎某泽滥伐行为造成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黎某泽的犯罪事实及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均依法予以确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陵水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海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提出的“三多一精”工作理念,突出公益诉讼“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自觉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时,注重加强办案力量调配,完善民行、公诉、乡镇检察室内部协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构建一体化的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模式,有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已制发诉讼前检察建议书22份,向陵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
陵水检察院将积极投身“增绿护蓝·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陵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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