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晶晶)为深入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近日,海南省澄迈县检察院监督立案追诉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件4人,系该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快速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
检察干警走访调查花生油加工店
澄迈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就案件中对公安机关存在案件久侦不结的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严格规范办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检察干警对案卷进行审阅
据了解,2018年5月,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澄迈县县内花生油加工店进行例行检查,在抽样检查中,发现澄迈和岭某榨油坊、澄迈永发新吴某花生加工店、澄迈中兴某榨油坊、澄迈加乐某山茶油种养场生产的花生油存在黄曲霉毒素B1项目超出限量标准的问题。
2018年9月,澄迈县检察院在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走访时,发现该四起案件是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线索,可能涉嫌犯罪但行政执法机关未向公安机关移送,遂于2018年9月19日向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以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未及时对案件立案侦查。该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及时跟进监督进展。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8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澄迈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审阅了案卷,认为全案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该院积极作为,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2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审理,以被告人童某传、王某玉、王某师、杨某流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澄迈县检察院还发现该4起案件反映出澄迈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久侦不结的行为,并及时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程序和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县公安局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专项会议,并要求法制大队及各办案单位认真研究、逐一落实,取到了良好效果。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系澄迈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密切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建立了良性的案件协商、日常走访等机制,做到早发现线索、早分析研判,早监督立案。
下一步澄迈县检察院将继续通过依法开展检察监督,把行政执法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以及公益诉讼工作有机联合,形成各相关部门监督、协调、配合、保护的强大合力,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努力净化食品市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朱家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