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19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艳在海口市美兰区南联路某房从事招揽嫖娼人员、收取嫖资、安排卖淫女卖淫等活动。2019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艳在海口市美兰区南联路某房内介绍一名嫖娼人员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同日1时10分许,又在美兰区南联路某房门外介绍嫖娼人员到店里进行嫖娼;同日1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查处南联路某房内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被告人刘某艳在店内将门锁上阻止民警进入。民警强制破门后,抓获被告人刘某艳及卖淫嫖娼人员朱某等7人;当场扣押刘某艳一部手机。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艳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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