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刘慧 通讯员 王倩)1月15日上午,海口美兰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宗以被告人黄某为首的涉黑恶势力案件,法院依法以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判处13名被告人14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黄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宣判现场
2015年,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进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土建承包商某公司将工程建设中的土方供应承包给周某冰,周某冰于2017年初口头转包给符某雄,符某雄将土方供应工程先后交给冯某富等三人。
之后,某公司为了压低土方价格,将部分土方供应工程承包给了陈某范,陈某范随后又口头转包给被害人邢某严、王某前二人。 因此,符某雄一方与邢某严一方就形成了竞争关系。
为了使邢某严、王某前退出该土方供应工程, 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明、黄某昌、邢某福、李某名、邢某正、叶某凤等人,谋划对邢某严、王某前进行滋扰威胁。黄某购买了作案衣服、头套及租赁车辆等,伙同其他被告人,在2017年3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利用对邢某严、王某前等人进行打击报复。
2017年3月16日,在被告人黄某的组织下,叶某凤、邢某正分别提供了火药枪和弹药,由被告人陈某明驾驶一辆黑色卡罗拉汽车,被告人黄某、黄某昌、叶某凤等人各持一把火药枪,准备对被害人邢某严进行打击。当日22时许,黄某等人行至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时发现邢某严的轿车,黄某昌、叶某凤即向该轿车开枪射击,造成该车玻璃损坏,经鉴定,该损失价值253元。
2017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又纠集被告人陈某明等人准备对王某前进行打击威胁。叶某凤、邢某正分别提供了火药枪和弹药,由被告人陈某明驾驶一辆黑色凯美瑞汽车,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昌、叶某凤、李某名等各持一把火药枪,前往被害人王某前在海口市美兰区咸来镇停放卡车的停车场。被告人陈某明等人驾车到达该停车场,在该停车场员工即被害人冯某正欲上前询问时,李某名、叶某凤下车直接朝冯某开枪,击伤冯某的头部、后颈部。被告人黄某昌在车后排从车的天窗向上开枪,对该停车场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之后,被告人黄某等人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冯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7年4月3日凌晨3时许,根据被告人黄某之前的授意,被告人陈某明、黄某昌等人驾驶一辆黑色宝马汽车,邢某正和邢某福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汽车,分别携带由叶某凤提供的枪支和邢某正提供的枪支及弹药,伺机再次对被害人王某前进行打击威胁。当被告人陈某明等人驾车来到海口市大致坡镇位高村村口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前的汽车经过,被告人黄某昌立即向该汽车开枪射击。当时驾驶该车的王某向及乘车的他人立即弃车向家中跑去,李某名继续朝王某向逃跑方向开枪。而后邢某正、邢某福、李某名、黄某昌、陈某明各持一把火药枪枪击王某前的汽车,造成该车损坏,因侦查机关未能找到该车,故无法作价格鉴定。
宣判现场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人黄某的纠集下,被告人陈某明、邢某福、黄某昌等人无视国法,在公众场所公然开枪射击他人,使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了威胁,财产遭受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等判处其团伙成员14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黄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美兰法院刑事庭庭长王沈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美兰法院始终坚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涉黑涉恶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切实提高审判质量,从重从快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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