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颜汉)近日,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苏某某等人涉嫌抢劫一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2019年10月上旬某日零时许,为筹集嫖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苏某某提议实施抢劫,苏某某同意后一并叫上了符某甲、符某乙二人。随后,四人到儋州市那大镇第三中学大门附近寻找目标。当看见羊某某、黄某某(案发时均为14岁)两名男子徒步经过时,四人遂上前拦截,持匕首柄敲打被害人头部威胁其交出OPPO手机一部,并销卖获得赃款500元。
当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再次向苏某某、符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实施抢劫。四人到儋州市那大镇中湖公园附近寻找目标,同样通过匕首威胁的方式劫取被害人阮某某、符某丙VIVO手机和小米手机各一部。
2019年10月下旬,四人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抢的小米牌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阮某某,被抢的VIVO牌手机尚未追回。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苏某某、符某甲、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遂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陈某某、苏某某、符某甲均在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九年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0000元,对符某乙在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10000元。法院全部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对四人作出上述判决。
据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一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入户抢劫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财产双重客体,作为一个重罪,其起刑点一般都比普通犯罪高,体现了国家对此类犯罪的否定评价程度之重。该案例中,陈某某、苏某某、符某甲、符某乙为了不法占有他人钱财,持匕首威胁并抢劫被害人钱财。虽然被抢财物的价值数额不算大,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等,判处的刑罚却是不低的。
同时检察官提醒,大家一方面要提高安全和证据意识,尽量不去人员稀少、偏僻的地方活动,如遇到抢劫,要注意收集证据和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要打消通过抢劫获取不法利益的念头,不要以身试法,如因抢劫触犯刑律,后果不堪设想。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