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毛雨佳 吕明珊)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贩卖毒品案。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10时45分许,购毒人员王某向被告人陈某然称欲购买7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微信转账1750元给被告人陈某然,随后,被告人陈某然联系关系较好的同学史某(已判决),称欲购买85包毒品“奥亭”,史某便以22元一包的价格卖给陈某然,收取1840元。陈某然遂将王某转的1750元付给史某,并称余款当晚再给。当日下午,史某将85包毒品“奥亭”交给陈某然,陈某然将70包“奥亭”给了王某,余下15包供自己吸食。
同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然问王某是否需要买26元一包毒品“奥亭”,王某称要65包,并微信转账1690元给陈某然。随后,陈某然联系史某称欲购买75包毒品“奥亭”,史某以22元一包的价格卖给陈某然,收取1650元,陈某然通过微信向史某转账1690元,并表示还给史某40元。因史某当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陈某然前往约定地点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然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二次帮助他人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