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余建波)近日,海南省儋州市男子邓某某在某农贸市场内扒窃他人手机,并盗刷手机微信钱款人民币1720元,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某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到那大镇某农贸市场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经过该市场,遂趁其不备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1元的OPPO牌手机,随后前往超市盗刷该手机钱款人民币1720元。3月某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一部价值人民币101元的手机后,又盗刷该手机内人民币1720元,共价值人民币182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宋某某系扒窃,且曾有盗窃犯罪前科,根据法律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遂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
儋州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儋州检察院的定罪和量刑建议,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