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海南二中院:保护市场主体 力促执行和解

2020-08-18 17:27:47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孙大伟 罗凤灵)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执行标的本息合计5000万余元的执行案件,最终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结案。
  
  2011年11月3日,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发电公司的风力发电项目,随后签署了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项目施工后,发电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3年9月1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确认工程总价。2013年11月8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发电公司分三次向工程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承诺2014年底付清工程尾款。然而,发电公司迟迟未结清工程尾款,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后,发电公司需向工程公司分期履行建设工程尾款本金4700.54万元及利息。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海南二中院执行法官通过对发电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其名下财产大多设定抵押,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工程公司作为一家国企,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若强制执行,不但会导致发电公司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而且工程公司的债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执行法官通过反复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工程公司同意发电公司在8月底前至少支付1000万元后可达成执行和解。而后,根据发电公司的申请,海南二中院依法执行了发电公司对海南某电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近1000万元,发电公司又主动履行了100万余元,执行法官及时将执行案款1100万元转付工程公司,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
  
  海南二中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依规办理执行案件,为市场主体服务,尽一切努力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