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明伟)日前,澄迈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撤销澄迈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吴某芳宣告缓刑的部分,并对罪犯吴某芳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现罪犯吴某芳已收监。
据悉,吴某芳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澄迈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澄迈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吴某芳被移送社区矫正。
后澄迈法院经查明,罪犯吴某芳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司法局报到,经澄迈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其本人仍然拒绝报到,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撤销原判决的缓刑部分,将罪犯吴某芳依法收监执行。
据了解,澄迈法院曾将一名检察院建议判处实刑的认罪认罚犯罪分子,在合议庭多次合议后最终判处缓刑。此次又将原本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吴某芳依法收监执行,正是澄迈法院一直坚持“法官绝不就案办案”原则的体现。在出现“法理”“情理”交织时,坚持做好居中裁决,但缓刑不是法外之地,“法”“情”兼顾也要坚守法律底线,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