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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司营业执照 海南3男子悉数获刑

2020-08-24 16:37:26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林小映 卫伟)近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李某、许某友、许某光均获刑。
 

  2019年10月份,李某借合伙创业为由,找到许某友为其注册公司并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同时答应每月给许某友支付3000元(人民币)工资,且许某友每帮助李某注册一家公司并成功开设一套对公账户另有1000元的报酬,许某友遂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由李某操办。李某随后使用许某友的身份证信息通过某网络平台付费找到代办、注册公司的服务商,登记并注册了3家贸易公司,法人均为许某友。
  
  此外,李某还携带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并成功办理了2家公司的对公账户。期间,李某又向许某友提出需要再注册新公司,于是许某友找到被告人许某光,要求许某光用自己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并承诺事成后会向其支付500元的报酬,许某光答应后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转交给李某操办。李某用同样的方法登记注册了2家公司,并成功办理一家公司的对公账户。
  
  直至2020年4月3日,李某通过上述方法先后要求许某友、许某光、何某、王某等人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并支付1000至3000元不等的报酬。之后将低价收购到的对公账户以一套3000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卢姓男子(在逃)。卢姓男子将对公账户交给诈骗分子帮助其转移诈骗资金。
  
  经查,李某非法持有多个他人银行账户,其中某个对公账户经过资金流分析和研判,关联出“钟某被诈骗案”,诈骗金额为30万元。
  
  2020年4月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许某光、许某友的住处将二人抓获,次日凌晨3时许在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非法持有多张他人银行卡、对公账户、U盾,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友、许某光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许某友曾因犯抢劫罪获刑,属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李某、许某友、许某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宽处罚。许某友主动预缴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许某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昌江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昌江法院依法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友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切不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利,否则终将付出代价。
 
  
  [编辑:牛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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