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余庆鹏 通讯员 蔡莉 符慧燕)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名男子因盗窃手机被判刑八个月。
据了解,2018年6月4日11时许,金某兴和“阿三”(另案处理)二人各自骑着电动车在海口市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行至某红绿灯路口处,发现某车主骑着电动车并将一部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兜内,遂由“阿三”来到该车主右边假意问路,金某兴则从左边盗走手机。得手后二人在海口市解放路将被盗手机以60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40元。案发后,金某兴家属赔偿车主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8年6月16日11时许,金某兴与“阿三”行至海口西站附近时发现一车主将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兜内,遂由“阿三”驾驶电动车故意冲撞该车主电动车的后面,当车主转头查看时,金某兴将车主的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分别价值1516元、1241元。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7月9日,金某兴在一旅馆内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金某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将赃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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