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两名被告人分别因收购赃物、提供帮助,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明知张三、李五四次销售给他的五辆电动车是赃车,仍然予以收购,涉案金额达8715元。据悉,在张三、李五将涉案电动车卖给曾某后,曾某先是将该电动车骑回海口市其租住的房屋处,随后联系陈某帮忙更换该电动车的车锁,更换电动车锁后,或由陈某帮忙,或由曾某自己,在海口市东湖附近将该电动车卖给过路人。据统计,在上述时间段内,被告人陈某四次帮助曾某更换五辆赃车的车锁,涉案金额达87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陈某明知曾某收购的是赃物仍多次予以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位被告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但被告人陈某的罪责相对被告人曾某较轻。另外,考虑到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