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雄在其经营的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某烟酒商行内向李某、林某清(均另案处理)收购盗窃所得的烟酒。经鉴定,涉案的烟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8435元。
2017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雄在其经营的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某烟酒商行内再次向李某、林某清、赵某(另案处理)收购盗窃所得的香烟。经鉴定,涉案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0174元。
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某烟酒商行抓获被告人吴某雄,缴获赃物烟酒等物品。破案后,缴获的赃物均退还给3名被害人。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雄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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