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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拆迁安置房屋收回 乐东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2022-06-22 10:38:53  作者:施建兵 陈雨露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290

本网讯(施建兵 通讯员陈雨露)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审结一起原告陈某与被告县某局的行政撤销纠纷。


据了解,为改善职工住房需要,乐东县某公司于2006年集资建房有关规定,由职工出资建筑18套集资套间房,原告以8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原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公司的空地上建设了若干房间用于生活起居。2013年,县政府对街道路面进行扩建,拆迁到原告自建的房屋,拆迁办工作人员与原告口头协商:不给予货币赔偿,将一套房屋安置给原告居住使用,原告每个月向房管物业部交纳物业费就可以长期居住。


经双方口头协商同意后,县某局履行协商承诺,将该房屋安置给原告居住使用,原告也按照协议每月向房管物业部交纳物业费。3年后,原告将涉案房屋让与给亲戚何某居住,但仍每月向房管物业部缴纳费用。2021年9月县某局履行公租房监管职能时,发现并调查证实原告将案涉房屋让与给自己亲戚居住,两次向原告发出腾退通知。原告不服腾退通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性质虽为公共租赁住房,但原告在取得案涉房屋时并未向被告申请该住房,也并未与被告签订公共安置住房租赁合同,案涉房屋实际为县政府在进行道路扩建时因拆迁而补偿安置给原告的安置住房,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该事实。被告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未能查清该事实,误将该房屋与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等同。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安置住房的通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林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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