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徐莎莎 刘涵婧)一手持“工作证”,一手拿手铐,自称是警察,以“扫黄”为名行抢劫之实。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洪某、洪某福、潘某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0元至15000元不等。
据了解,2021年12月,洪某、洪某福、潘某三人到一酒店内,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将被害人韦某、刘某梅两人控制,现场出示协警证件“明示”警察身份并抢走两人的手机。随后,又如法炮制将被害人刘某香、苏某的手机抢走。被害人刘某梅、苏某、韦某反应过来洪某等人是假警察后挣脱手铐逃跑。被害人刘某香被潘某控制后,潘某要求其交出500元后才放人,其支付500元给潘某后才得以脱身。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将潘某抓获归案,洪某、洪某福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潘某、洪某福冒充警察共同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虚构警察身份实施抢劫,该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应予以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中一定要认真防范,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林前方]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