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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受理全省首例破产预重整案件

2022-09-25 09:43:38  作者:王京锋 张慧 范慧芳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3380

本网讯(王京锋 通讯员 张慧 范慧芳)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该案系海南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破产预重整案件。


近年来,海口中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破产预重整工作取得新进展。2021年6月24日,海口中院制定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就预重整申请、法院审查、临时管理人履职、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等内容作出了规范性指引意见。预重整制度作为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有效衔接的新制度,具有兼顾各方利益、精准识别重整可行性、提升重整效率等诸多优势。


2022年3月,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因流动性危机陷入经营困难,向海口中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海口破产法庭及时组织听证会,并通过走访企业、组织座谈、电话沟通、面谈指导等方式考察该公司预重整的可行性,并指导公司推进预重整的前期准备工作。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决定,对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在首例预重整案件办理过程中,海口中院打破一贯由人民法院摇号指定管理人的方式,首次采用了推荐方式指定临时管理人。在债务人和债权额占已知债权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联合推荐的基础上,海口中院经审查,指定某律所担任该案临时管理人,并准许临时管理人刻制临时管理人印章及开立临时管理人账户,以便临时管理人履行职责。临时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制订工作计划,迅速进驻企业高效有序开展债权申报通知、公告、受理审核、接收债务人企业证照与资料、财产状况调查与评估等工作,以书面、会议、微信、电话等方式每周向海口破产法庭汇报工作进展和下周工作计划。


以推荐方式指定临时管理人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的规定,是当前破产审判实践中探索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在临时管理人选任方式上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由债务人和债权额占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联合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与案件契合度、匹配度更高,有利于提升各方互信度和工作配合度,提升临时管理人履职顺畅度,提升预重整工作的成功率。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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