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王生立 陈奕超)5月1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中平镇中平村委会开展刑事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颖犯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颖饮酒后驾驶一辆琼D332H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琼中县上安乡什空村时与王某棉、吉某两人发生口角,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将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王某颖带回派出所并抽取血样送医院检测。经检测,王某颖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211.7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庭后,案件主办法官翁栩通过以案释法,展板讲解及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民群众讲解了酒驾、醉驾(含摩托车)给自己、家庭、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正确的法治观念。在场的人民群众在感同身受时纷纷表示回去后要向身边人言传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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