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上家将租赁车辆售卖,男子明知违法依然购买,并转卖他人从中获取利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男子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武通过QQ群发现一辆奥迪A6L轿车的出售信息,信息中表明该车是租赁车辆。陈某武将该条信息告知同案人王某华(已判刑)后,王某华表示想要购买该车。陈某武通过QQ联系信息发布者,并与对方商量好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同时联系好交易时间、地点等。当晚,陈某武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载王某华、黄某等人从广东河源赶到海安,于4月13日凌晨在海安码头与卖车人刘某辉、王某朋(均已判刑)碰面。刘某辉、王某朋将其从海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奥迪A6L轿车以现金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武、王某华,陈某武、王某华当即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陈某武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元。经鉴定,该奥迪车价值人民币211725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伙同他人进行买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代为退回上述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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