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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五指山一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

2018-12-13 16:18:13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王烁)近日,五指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2017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家中饮酒,酒后,因其妻子黄某身体不适,朱某便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五指山市区买药。当日20时30分许,朱某行驶至五指山市越丰路某药房旁准备停车买药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后将朱某带至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该血样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检测,结果显示朱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97.2015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被告人朱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其准驾车型为E。
  
  五指山法院审理查明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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