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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

2019-02-25 10:14:47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云明慧 符策垠)近日,申请执行人邢某委托其亲属专程前来文昌法院,将印有“尽职尽责 清廉高效”的锦旗送到法院执行局法官王俊手中,感谢文昌法院多年来坚持不懈、锲而不舍的执行精神。


  

文昌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

  案情还要回到16年前,2003年3月的某个下午,原告邢某乘坐被告黄某无证驾驶的二轮载客摩托车行至文教镇宋六圩处,与被告韩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该事故造成原告邢某全身多处骨折,后经公安局鉴定为伤残八级,花费医药费7万多元。原告邢某将被告黄某、韩某诉至文昌法院。经调查取证,文昌法院认定被告韩某无证驾驶,在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无证驾驶,在会车困难时未及时采取制动和避让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于同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应赔偿29585元,被告韩某应赔偿44377元给原告。但被告黄某、韩某仅在案发之初共支付了一千多元医药费后就表示其经济困难,一直未履行赔付义务。十余年来,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多次协商调解未果,法院进行多次网络查询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某、黄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几度陷入僵局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3月,该案依当事人申请再次恢复执行,承办法官王俊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韩某拒绝到场并躲避执法人员找访。文昌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于2018年11月某日在韩某家蹲守至凌晨0时,并在公安局的协助下,将韩某拘至文昌市公安局。期满释放后,被执行人韩某同意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邢某进行调解。王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韩某表示可以一次性支付25147元,但希望申请执行人可以放弃执行期间的迟延利息。得知被执行人韩某家庭经济压力较大的情况后,王法官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韩某按约定支付了25147元。至此,被执行人韩某在本案中的应付款项历经十余年后执行到位,所以便出现了篇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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